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布时间:2022-09-19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因审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陪审员;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究竟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哪些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法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对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案件,请有关陪审员参加,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说服和教育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审判员与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本条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独任制。所谓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但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在案情简单,且可以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独任制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及时审结案件。2021年本法修改,吸收了繁简分流试点的重要成果,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2021年本法修改后,不仅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审理,而且一审案件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独任审理;不仅一审案件可以独任审理,而且二审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重大复杂,适用独任制可能影响审判质量的,可以由简易程

序改为普通程序,即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制。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的权利义务与审判员相同。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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