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

发布时间:2022-09-19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条文注释

依据本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注意:

第一,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送达法律文书。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以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二,审理方式简便。在审判组织形式上采用独任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程序较普通程序简便、灵活。

第三,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易程序虽然较普通程序在某些环节上有所简化,但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辩论权是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简易程序在程序上有所简化而剥夺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59、261、266~268、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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