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条文注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采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但审判员不能自审自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普通程序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不受本法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但审理方式和步骤相对于普通程序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顺序进行而是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