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第一百六十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条文注释
《民诉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补充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