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条文注释
确定简易程序通常是在案件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对案件情况只是有一个初步了解,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展开,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案件属于非简单民事案件、一时难以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定,将本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58、260、2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