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条文注释
本条是2021年本法修改新增的条文,吸收了《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种案件
类型,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75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条文注释
本条是2021年本法修改新增的条文,本条明确了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78~2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