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22-09-19

第一百七十一条【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规定。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依据本条:

第一,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因为对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权利或义务而享有上诉权。此外,第一审判决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对诉讼标的负有义务,因而也享有上诉权。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须由当事人授权。

第二,依法可以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裁判。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不能上诉。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第一审未生效裁定。对于已经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无权上诉,只能依法申请再审。

第三,上诉的期限。对第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计算。对第一审裁定不服上诉的期限为十日,自裁定送达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限以当事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在自己的上诉期内均可上诉,只有在所有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而都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共同诉讼中,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为全体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在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各自分别计算。

此外,还应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问题。《民诉法解释》对此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裕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17、319~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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