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条文注释
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可以对此项权利进行处分。撤回上诉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仍需经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和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1)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当事人撤回上诉,就等于放弃了自已的上诉权利,不得再上诉。这与起诉的撤诉不同,起诉后撤诉的,还可以再起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审裁判效カ】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