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条文注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必须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反映调解协议的内容,但调解协议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调解书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中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案件的事实,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原因及双方的责任;调解结果,是指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解决双方纠纷的合意,包括其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双方互相让步的结果。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由相关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由于调解书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以自愿为基础,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表明其不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当事人有权在调解书签收之前就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这样原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判。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不得上诉和再次起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147~1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