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条文注释
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依法制作调解书。但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几类案件属于例外: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法院也无须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及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或不发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无须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主要是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
依据本条规定,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笔录也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法律形式,与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1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