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调解失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注释
在庭前准备程序结束时,当事人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转入法庭审理阶段,调解中当事人的让步和妥协不能作为审理依据;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宣告调解无效;调解达成协议后,经法院确认合意内容或取得方式有疵,而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视为调解无效;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视为调解无效;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当事人拒绝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的,视为调解未达成协议。
依据本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程序相当于自行终结,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更不能变相强迫当事人调解,而应当及时采取判决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