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条文注释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当事人的起诉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而人民法院的受理则意味着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包括审查起诉和立案两个环节。审查起诉的内容主要是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应当制作裁定书,不能仅口头通知当事人。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受理的期限为七日,从接到起诉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无论是立案受理还是裁定不予受理,都应当在七日的法定期限内作出。人民法院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责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期间自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08~2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