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零八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条文注释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因而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包括两种情况:

(1)在调解时违反自愿。按照本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审判人员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则违反了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本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如果审判人员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容,则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违反合法原则,主要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即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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