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零九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条文注释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本质区别。离婚案件,经法院审理,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通过调解协议离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均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

第一,一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生效,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与他人再结婚,另一方申请再审已没有意义。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男、女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又均未与他人再婚,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复婚登记,而不必通过再审来恢复婚姻关系。

第三,对离婚判决、调解书涉及子女抚养内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数额等,也不必申请再审。所以,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但是,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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