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二十七条【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支付人停止支付的义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不得向任何票据持有人支付票面上的金额,直到法院通知其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执行止付通知,擅自支付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有权向付款人主张赔偿损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由于票据上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票据持有人想以此票据抵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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