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票据的实际占有人,是申请人之外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如果票据无效将导致其无法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因而,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效果。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出示票据,法院通知申请人查看票据。经形式审查,确认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票据争议的处理途径。即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主张票据上的权利的,双方另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票据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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