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公示催告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示催告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条文注释

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须依申请人的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除权判决作出并公告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决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权利专属于申请人所有,他人因占有而享有的票据权利被排除,申请人可依据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452、4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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