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首先规定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的条件。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由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已的权利,既包括对该标的的全部主张权利,也包括对该标的一部分主张权利。
(4)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5)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其次,本条规定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对于法院的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能不服,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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