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三十三条【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并对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程序及审查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程序及审查处理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执行法院限期执行、变更执行法院事由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经审查,根据情况作出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决定由本法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本条所规定的“六月”期间,不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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