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条文注释

本条首先明确了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异议指向的对象为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异议的理由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但也不限于此,如果其他法律中对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违反该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的法定形式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限为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的管辖法院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其次,对于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本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经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经审查,认为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本条还进一步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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