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根据、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注释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本条规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儿种:(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5)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管辖,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哪一个法院负责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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