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条文注释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方式。本条规定了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和审查处理。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为:
(1)在执行过程中;
(2)由被执行人提出担保要求;
(3)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4)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以其信誉为被执行人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保证人以其信誉担保的应当具有代为履行的能力。执行担保的审查处理: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财产以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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