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首先明确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其次规定了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移送给执行员执行。移送执行不受本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原则上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移送执行。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只能适用申请执行,不能适用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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