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并将申请执行期限定位为时效制度,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可以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4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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