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支付令申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签发支付令的条件:
(1)只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给付在实践中便于计算和操作,这类给付之诉相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迅速清偿,对造成的损失也更易于弥补。
(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单向负有给付义务且不附任何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给付义务或者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是附条件的则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法定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债务人拒绝接受支付令时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因为无法保证实际送达而不适用。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本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第ニ款规定了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申请书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引起督促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申请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提出表明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的意愿并陈述理由。
(4)申请发出支付令法院的名称和当事人签署。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