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条文注释
查封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清查封闭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扣押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存款被冻结后,非经人民法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和转移。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拍卖和变卖可以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而由执行员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为限而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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