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人。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人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条文注释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收入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例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的赡养费。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扣留、提取的收入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款额相当。
(3)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国的民事执行,贯彻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无法生活。劳动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他和他所供养家属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扣留和提取时,必须为被执行人和其所供养家属保留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而不能执行过多,给他们生活造成困难。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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