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九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等有关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等有关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的方法,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也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限制被执行人的提取、赎回、转移、转让等,这往往需要银行等有关单位的协助。
划拨主要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等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
变价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将其价值予以兑现,以达到清偿权利人债权之目的。
(2)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执行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有关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2)明确规定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些单位对客户具有保密的义务。例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即属于《商业银行法》的除外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如银行为存款人通风报信甚至擅自转移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单位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484~486、5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27、39~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