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的适用条件、报告财产的时间范围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虛假报告的法律责任。

(1)适用的条件: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负有报告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

(2)报告财产的时间范围: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当前”指被执行人报告时。财产情况是指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要报告取得了哪些财产及取得的方式,减少了哪些财产及减少的方式。被执行人应当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申报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对于拒绝报告或者虚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定代理人”指的是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申报财产义务人。因此,该法定代理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进行虚报告的,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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