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条文注释

执行通知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执行通知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做法却常常事与愿违。

在执行实践中,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因而,本条规定,无论是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同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4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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