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拍卖、变卖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五十四条【拍卖、变卖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条文注释

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层次:

(1)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前提是财产被查封、扣押。

(2)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

(3)拍卖。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拍卖。

(4)变卖。实践中有的财产不适于拍卖,如保质期较短,需及时处理的财产。有的当事人希望尽快变现财产,实现债权。因此,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5)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主要是指金银(不包含金银制品)等物品。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488~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