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并无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虽隐匿财产,但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则不适用搜查,只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3)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4)进行民事搜查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由执行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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