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条【财产权证照转移】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条文注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财产权利交付完成,执行任务彻底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对不予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关财产权的证照,是指有财产权内容的证照,如土地证、房产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