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行为的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五十九条【行为的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条文注释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根据法律文书指定的作为行为是否可以替代,可将其划分为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

可以替代的行为能够由义务人以外的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不可替代的行为是只能由义务人自己履行的作为行为。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503~5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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