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ニ百六十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ニ百六十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条文注释

本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延迟履行金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原债务以外的款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对于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明确规定为加倍支付,对于非金钱债权的延迟履行金的标准、数额未作具体规定,由执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506、5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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