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继续履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提取、扣留、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也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因采取了执行措施而终结,也不能因为一时没有履行能力而被免除,被执行人今后什么时候有履行能力,什么时候就应履行义务,一直到义务履行完毕。
同时规定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两年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