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条文注释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限制出境的对象是被申请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法律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主要指记录在人民银行征信局的信贷征信系统和人民法院记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申请执行人的征信系统中。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是指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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