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六十三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条文注释

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等待法定原因解除后再继续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因此,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在所延长期限届满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理结果。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非当然发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案外人的异议必须“确有理由”。第二,是否“确有理由”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执行开始后,如果申请执行的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在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之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之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执行开始后,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确定其权利或义务的承受人。在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待权利义务人承担权利义务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513、5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60、62、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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