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2-12-0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的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约定的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2)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3)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4)无免责事由。

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条款是有效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赔偿意味着:

第一,在因违约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受害人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

第二,赔偿不能超过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不能因此而获利。第三,在赔偿时,一般不应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范围。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实际损失,即所受损害,指因违约而导致现有利益的减少,是现实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积极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1)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费用的支出、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的损失等。(2)固有利益的损失。在违约赔偿中,由于证明可得利益的困难性,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赔偿信赖利益。

可得利益,即所失利益,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但因违约而无法获得的利益,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可得利益必须是将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得到的利益,这要求在一些情形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考量发生的概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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