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是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免除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免除的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时生效。2.债权人须对被免除的债权具有处分能力,如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对抗质权人。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的关系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的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免除的,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但其他债务人不再负担该份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