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冤假错案律师曹敏//《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发布时间:2022-12-13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理解与适用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规定当事人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最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一视同仁受到保护。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条文参见

《宪法》第3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

北京建筑律师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北京建筑律师指出人格的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在民事活动中,人格平等即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被一视同仁的对待,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一旦进入合同关系,必须是平等的,平等协商,平等保护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在产权关系中,部分个人国家集体企业也不分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一切进入市场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国家所有权,也不例外国有财产虽然在性质上是全民财产担当,国有资产进入市场以后,必须要讲国有资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承认平等的地位。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在家庭关系中,虽然存在身份上的亲属关系,但就家庭成员每个人的人格而言也是平等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方式上,对所有当事人必须是平等和一致的,正是由于人格的独立与平等,每个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近代民法以来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就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独立和平等的基础上,因而也就不再有连坐等独立平等人格否认的责任形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国家和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典总)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释解与适用】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需要在民法中加以落实。自《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后,很多民商事单行法律也都规定了平等原则。如《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单行法的统率性规定,在继承《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各民商事单行法的立法经验,在本条中规定了平等原则。在《民法总则》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在平等原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有的意见提出,应在本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考虑到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表述应简洁,突出表明基本原则的核心要义,这一条文规定的平等原则所指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包含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要求,并不否定法律对特殊民事主体

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如果作上述规定反而会限制平等原则的含义。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

同样,比如一个资产规模很大的跨国公司,在与一个资产很少的公司开展交易时,尽管二者经济实力悬殊,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

最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参与从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尊重对方的自由和意志,进而在平等对话、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公平交易。《民法总则》规定平等原则就是要确认所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这种平等性,以排除特权,防止和避免民事活动当事一方利用某种地位上的优势威胁、限制、压制交易相对方。民事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愿,更遑论实现公平交易。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注解.......●

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无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无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无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关联法规......●●

《宪法》第33条,《证券法》第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企业合伙法》第5条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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