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疑难案件律师曹敏//《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2-12-13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理解与适用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已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

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

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由民事主体自己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

最后,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自愿参加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相伴的是,民事主体需要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或者说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个人对自已的行为负责。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实现自愿、自主或意思自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因此,民事主体的自愿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参见《证券法》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电子商务法》第5条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自愿原则的表现;自愿原则的表现,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虚伪的意思,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情况下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其次则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抑制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一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者不从事某种民事活,二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三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行为的,方式,总体上看,自愿原则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策权,而是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民事行为不予保护,三是每个人都为对自主做出的行为后果负责,第一个维度是指意识之自由,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识形成其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个维度是指一时自由之保护,违背当事人意思是自由的职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以保护意识自由,第三个维度是一世自由,必须要有限制,没从民法上的各个制度上看,均有自愿原则之贯穿,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自由,在继承法上有仪征,自有各人在生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决定其死亡以后财产归谁所有,在合同法上,契约自由表现得最为明显,当事人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缔约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效力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d解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方式的自由,毕节合同的自由是指地接合同与否,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缔约,选择地域相对人的自由技艺和人地接合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制,合同内容自有即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确定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包括违约责任,合同方式自由是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只要愿意,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无需其他特别的形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加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愿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不受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以后可以自由地解除婚姻关系。人格权利自由,人格权是人生俱来的权利,一般不允许与人身分离,但人格权益拥有权利自由之翼,一方面,人格权中财产性的权利内容,允许当事人使用和处分一获得收益,如肖像权认可,他认为商业甚至使用,特别是社会名人的肖像,能产生很高的权益收益,另一方面,人格权利之行驶自由不受非法干预,如姓名的决定权不受法律规定之外的特别限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姓名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再如人身自由已经逐步发展为独立的人格权利性。

北京建筑律师自愿原则适用的特点 限制,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其功能上表现如下特点:

第一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协同民事主体只要进行交易或者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is智智的正面肯定和表达,意在宣扬民法自由司法资质的理想和追求,宣扬司法精神,弘扬私权意识,排除他人对一世自制的干预,是在制度设计中创造个人自由空间,屏蔽非法干涉,保障个人自由,免于非法侵犯的隔离带防火墙。

第二,意思自治与不真实意思禁止之间的协同意思自治的前提是理性的人的真实的效果,意思设立权利义务并不受其约束,对于违背民事主体真实的意思,不受保护民法规定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虚假意思表示等不符合真实意思的行为,其效力得以撤销而无效。

第三,意思自治与法律互补相协同民事主体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食用在合同法有31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一期约定民法总则有六个条文明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当事人意思表示需要补充或者解释时得以民法规定的寓意补充或者解释弥补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步骤,明确其意思表示之真意。

第四,意思自治与责任负担相协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要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对该行为后果负责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持生态环境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移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愿原则的限制绝对的自由,就是不自由,自愿原则的作用,发挥必然受相关条件的限制第一,自愿原则,以民事主体平等和自由为前提自愿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但其功能的发挥应当以当事人的自由平等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由竞争及机会均等为前提,要见始足确保契约内容的稳定性,民事主体平等,既有形式上的平等,更有实质上的平等,因各民事主体再能力资历机会方面的差异,影响到自愿原则的作用发挥,因此,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规定了诸多干预条款,以保障意思自治下的食指公平的实现,如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劳动者等特殊主体都给予特殊保护规定。

在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主体支配使用处分中,法律明确规定,权力行使须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序良俗谓条件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目前法第七章规定,在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中,应当相互给予方便,并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之合理使用是典型的权利,自由的限制,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与他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首先遵守诚实信用,平等协商,公平设定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城市信用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明确规定了虚假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欺诈的意思,表示胁迫的意思,表示趁人之危的意思表示均得以撤销纸其次,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

理解与适用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已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

自愿原,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由民事主体自己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最后,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自愿参加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相伴的是,民事主体需要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或者说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个人对自已的行为负责。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实现自愿、自主或意思自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因此,民事主体的自愿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条文参见

《证券法》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电子商务法》第5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自愿原则在行使民事权利中的体现,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体现在:

一是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不行使民事权利。

二是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的民事权利内容。

三是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北京建筑律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有的学者成为意识自治原则,也有的人称为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自然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对一时自自应从以下几个几个方面理解:

一从哲学是法律,社会学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助餐一自主选择自主行为,这种负责;

二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面理解意思,自治私法主体有权自主的实施司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干射,司法主体仅对机遇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司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事发质使用,第司法协议可以变通司法,从冲突法层面理解衣食之智,知当事人有学生选择纠纷,说使用之争据法的权利。民法的制作原则,实际上承担了一四自自民法核心价值的重任,高举着法务禁止即可为,的民法机制自愿原则及时司法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基本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的规则体系的历史原点和逻辑原点,虽然西方各国民法典多位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是因为17位当然无须明文规定,逐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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