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理解与适用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的确定根据是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前者如本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后者如售后三包服务等。后合同义务具有强制性。
在后合同阶段,当事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