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工程纠纷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发布时间:2022-12-30

1.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订确认。比如,在工程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数额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减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审定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可的。

2.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3.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

(1)若约定的为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应依约确定工程价款。但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更或索赔,而这些变更或索赔没有包括在施工合问约定的事项范围内的,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安进行鉴定。

(2)约定的为固定单价,现工程已经竣工,且工程量(工程面积)可以确定,应依约以固定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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