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不全部鉴定",不倡导对全部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请求对全部案件事实进行鉴定,愿意负担相应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启动鉴定程序。不能片面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角度出发,驳回当事人的委托鉴定请求。
同时,在具备条件时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相关案件事实不应鉴定,而应当通过本解释的其他规定解决。例如,对于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通过特别约定,明确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答复的,应当按照结算文件计算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答复,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结算文件系承包人单方制作为由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