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发布时间:2023-01-01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鉴定意见经质证后,面临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问题。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应进行审核,决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核,一方面是审核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形式,即鉴定意见的形成是否合法。比如,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等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另一方面,是对鉴定内容,比如,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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