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相比较而言,前者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后者多为引起物权变化的债权合同,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定作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欠付承揽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加工费用(工程价款)时,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与本金之间关系上看,其更具有随附性;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相比较而言,显得更为紧密。
开发商欠付投资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通常应向相对人支付约定违约金而不是欠付投资款利息,而工程结算后发包人仍然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此时欠付的工程价款通常认为已经转化为类似借款合同的性质,只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