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处理,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设计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第十三条还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是故,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首先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进行结算,一般来说,价款结算方式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条款,不会存在遗漏问题,所以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均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存在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存在歧义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会提出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和诚信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均应遵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也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同样道理,当事人签订低于承包人企业类别、资质等级定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市场经营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