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0的规定,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军与中鼎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中顶公司同时协助朱某军办理收付工程款......”,并未约定被挂靠方中顶公司向朱某军支付工程款,同时,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亦未实际向中顶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故朱某军主张中顶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无合同及事实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①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二审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朱某军挂靠中顶公司借用其资质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顶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朱某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某军有权直接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