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部分】立案审查 :一、主管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2-01

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一、主管的审查

【审查要点】

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得以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主管异议。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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