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一、主管的审查
【审查要点】
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得以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主管异议。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